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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张克安与施培勇、葛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安,施培勇,葛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张克安,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施培勇,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葛连荣,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安与被告施培勇、葛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克安以被告施培勇借其20000元未还,被告葛连荣承担担保责任,亦未还,侵犯了其权利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张克安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查证不能确定被告施培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克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