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张克安与施培勇、葛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安,施培勇,葛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张克安,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施培勇,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葛连荣,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安与被告施培勇、葛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克安以被告施培勇借其20000元未还,被告葛连荣承担担保责任,亦未还,侵犯了其权利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张克安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查证不能确定被告施培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克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