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淇滨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霍海印与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海印,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反诉被告)霍海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秀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反诉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表人贾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霍海印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海印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反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霍海印、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霍海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霍海印(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