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5号郑州华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绕城公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玉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华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