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卫东、杨小利与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卫东,杨小利,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刘小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卫东。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利。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的委托代理人曾祥书,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住所地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庄,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络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住所地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166号。法定代表人陈秋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庄,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蔡家石堡13号7-8号。法定代表人蒋光德,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36号。负责人杨锦铭,经理。原审被告刘小波,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水井巷居民。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原审被告刘小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1)铜法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3月25、2013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杨小利及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的委托代理人曾祥书、被上诉人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铜梁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卫东、杨小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