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德山与人、唐山市交通出租汽车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德山,人、二审被上诉人)蔡友江,唐山市交通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山,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蔡友江,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交通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德山因与被申请人蔡友江、唐山市交通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二终字97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德山申请再审称,其驾驶的车辆与蔡友江驾驶的车辆刮撞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已认定蔡友江负全部责任。其对全车进行喷漆是必要的,原审法院对喷漆费用7500元只支持1188元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德山车辆左侧部位受撞击,应就碰撞部位进行修复,其要求的修车费7300元已得到全部支持,因李德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全车喷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审法院让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喷漆费用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德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