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3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