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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3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