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白某甲,女,农民。被告白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甲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白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