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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立群与刘仰飞、仲玉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仰飞,仲玉芹,王立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1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仰飞。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仲玉芹。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立群。委托代理人唐磊。上诉人刘仰飞、仲玉芹因与被上诉人王立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庙民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仰飞、仲玉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仰飞、仲玉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仰飞、仲玉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仰飞、仲玉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