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堪胜、王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堪胜,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堪胜,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堪胜、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堪胜、王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堪胜对王某乙、郑某谎称自己有社会关系,有能力帮助其子女调动、安排工作,在双方商谈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被告人刘堪胜妻子的身份帮助虚构上述事实,进一步取得王某乙、郑某的信任。据此,被告人刘堪胜先后骗得王某乙人民币10万元、郑某人民币16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未追回。破案后,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乙、郑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刘堪胜、王某甲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刘堪胜供述: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我谎称湖北省政协领导杨某系我姐夫,可帮助王某乙、郑某的子女调动、安排工作,分别骗取王某乙、郑某人民币10万元、16万元,赃款全部挥霍,没有分给其他人。王某甲曾当着王某乙、郑某的面帮助我圆谎,说我姐夫系省领导,叫他们不要催,这个事情会给他们办好的。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与刘堪胜认识三年了,是同居关系,关系很好,我不相信他有能力帮助别人调动安排工作,我当着郑某、王某乙面帮助刘堪胜“圆场”,说刘堪胜姐夫是省政协领导,并说他姐夫对我很好,我没有见过他姐夫。4、证人张某某证言:郑某、王某乙为了儿子调动工作的事,经常请刘堪胜、王某甲吃饭,我也参加多次,2012年春节期间,郑某、王某乙和我在刘堪胜的住处交谈时,王某甲还对我们说她的名字已进入省政府大院亲属名册,可以自由进入政府大院了,而且还说省政协领导杨某很听她的,她说的比刘堪胜还管用些,要我们放心,事情一定会办好。5、证人万某某证言:2012年8月21日,郑某、王某乙、我和刘堪胜及王某甲一起吃饭,郑某、王某乙要刘堪胜还钱,刘说没有钱。王某甲还特别说,她跟省政协领导杨某打电话问调动工作的事办好了没有。她还说,杨某对她很好,她跟杨某说的事,杨某一定办。6、被害人郑某、王某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与上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致。7、收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了涉案赃款金额及退赃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堪胜、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堪胜、王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堪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堪胜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且退出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伟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第,第五十三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堪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李弘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瞿桂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