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葛发会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发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29号原告葛发会,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娟,女。委托代理人苏国强,男。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贺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发会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发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0元,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记员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