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户明杰诉方红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明杰,方红霞,齐兴虎,何伟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户明杰,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方红霞,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齐兴虎,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何伟升,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明杰、方红霞与被告齐兴虎、何伟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明杰、方红霞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明杰、方红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明杰、方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户明杰、方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