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正高与王正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高,王正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孙正高。被告王正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高诉被告王正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明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福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