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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正高与王正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高,王正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孙正高。被告王正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高诉被告王正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明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福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