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执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四川曼陀罗每家置业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曼陀罗每家置业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执保字第61号申请人:四川曼陀罗每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泰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念,总经理。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场镇。法定代表人:李小清,镇长。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张斌,镇长。本院在审理四川曼陀罗每家置业有限公司诉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曼陀罗每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管理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曼陀罗每家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旌阳区双东镇龙凤村(证号:德市区双东国用(94)字第xx号,面积:16090.32㎡)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位于旌阳区寿丰镇场镇(证号:德市区寿丰国用(90)字第xx号,面积:1462.16㎡)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查封位于旌阳区和新镇场镇(证号:德市区和新国用(94)字第xx号,面积:1434.13㎡)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人民陪审员 杨积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钟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