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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与阳朔县乡镇企业局、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阳朔县乡镇企业局,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阳朔县金宝乡乡镇企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被执行人阳朔县乡镇企业局。被执行人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阳朔县金宝乡乡镇企业办公室。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朔县乡镇企业局、阳朔县金宝乡人民政府、阳朔县金宝乡乡镇企业办公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1933.88元。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