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廉琳,女,临沂罗庄盛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葛晓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廉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6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喻某甲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2日生育一男孩“喻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喻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喻某甲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喻某甲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1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月2日生育一男孩“喻某乙”。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举证、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喻某甲自由恋爱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故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认真对待夫妻感情,互敬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喻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