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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海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睢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军,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张海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海军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6日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海军为承揽睢宁县滨河名城小区配电工程,伪造“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并冒充该公司受托人与徐州飞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年11月份,被告人张海军为领取工程款,又伪造“江苏省电力公司睢宁县供电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并冒充该公司会计在收据上签名。 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海军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刘凌、许超、郭红侠等人的证言;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据、委托书等书证;徐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路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