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北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芦莉莉诉被告连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莉莉,连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84号原告:芦莉莉,女,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连东明,男,汉族,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莉莉诉被告连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