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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芦莉莉诉被告连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莉莉,连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84号原告:芦莉莉,女,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连东明,男,汉族,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莉莉诉被告连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