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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钱进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建刑二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苏元胶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钱进在担任南京苏元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元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向苏元公司虚构南京清洋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翔龙窗业有限公司、南京地脉皇家建材厂、南京日日升门窗有限公司、南京海扬门窗有限公司购货的事实,骗取苏元公司硅酮胶、发泡剂等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5647元。后将上述货品低价售出,并将销售款30余万元占为己有。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钱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魏某、陈某、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张某某、强某、陆某的证言,南京苏元胶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款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书、员工工资表,销售订单,材料供销合同,价目表,对账单,辨认笔录,案发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钱进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进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进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钱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款被其挥霍,未退赔,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钱进退赔被害单位南京苏元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956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洁代理审判员  王铁勋人民陪审员  裴 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屠钰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