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韩晓与韩加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韩加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韩晓,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志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加友,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韩晓与被告韩加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汤龙江人民陪审员 赵培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