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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韩晓与韩加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韩加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韩晓,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志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加友,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韩晓与被告韩加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汤龙江人民陪审员  赵培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