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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2489、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唐森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489、249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489号案件),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2490号案件),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内。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被执行人唐森,住址山东省滕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79、10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唐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5000元;被执行人唐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