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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因自身情况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