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因自身情况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