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宜城执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青松与李景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松,李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执字第00218-2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松,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景友,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青松与被执行人李景友民间借贷及施工承揽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李景友偿还原告张青松22.1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2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景友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青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景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景友所有的鄂F×××××轿车一辆予以了查封、扣押。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做工作,被执行人李景友自愿将其所有的鄂F×××××轿车以33000元抵偿给申请人张青松,以清偿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景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轿车一辆,以3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青松,抵偿李景友所欠的部分欠款。该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青松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杨发坤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