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度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邵文育诉赵进芳、朱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育,赵进芳,朱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邵文育,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进芳,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玉泉,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育与被告赵进芳、朱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育于2013年4月19日以庭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文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1元,由原告邵文育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俞惠初人民陪审员 袁秋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