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新浦区扁担社区雨细南江酒店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浦区扁担社区细雨南江酒店,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12号原告新浦区扁担社区细雨南江酒店,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号。负责人姚富强。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局副局长。原告新浦区扁担社区细雨南江酒店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浦区扁担社区细雨南江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汪洪祥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