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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林飞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辉,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林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辉、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辉、林飞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795328元,但被执行人王辉、林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1)淮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王辉存款人民币800000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立案庭于2012年12月28日查封扣押了王辉所有的LDZJ850型桩机一台,现因被执行人王辉和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LDZJ850型桩机一台作价人民币126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赔偿款,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接受。另外王辉愿意将余款464672元,抵付欠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起诉款项,双方都表示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辉所有的LDZJ850型桩机一台作价1260000元以物抵债给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处理王辉所有的LDZJ850型桩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