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36���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