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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雪梅与被告傅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梅,傅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朱雪梅,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红平,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朱雪梅与被告傅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雪梅委托代理人朱培会、被告傅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雪梅诉称:2007年1月份,被告因购买山场需要资金,向原��丈夫王发根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600元,并出具欠条。王发根于2008年7月2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立下保证书保证归还此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还款,但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具状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600元。被告傅红平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女儿生病,只能分两年还清。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向原告丈夫王发根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600元。王发根于2008年10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归还此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6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保证书、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于向原告丈夫王发根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由此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王发根对被告享有要求偿还借款的债权应属于王发根与原告的夫妻共同债权,虽然王发根已经死亡,但原告仍享有要求被告还款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归还10000元借款及利息600元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傅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朱雪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傅红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志 宏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