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许国星与周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星,周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274号原告许国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法。被告周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星诉被告周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国星撤回对被告周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星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青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