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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许国星与周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星,周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274号原告许国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法。被告周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星诉被告周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国星撤回对被告周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星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青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