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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玉国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4号原告刘玉国,男,汉族,1964年3月4日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喜杰,男,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20层。组织机构代码79404239-1。负责人黄佳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爱玲,女,都邦保险理赔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国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国于2013年4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刘玉国负担。审 判 长  代玉光审 判 员  尚凤臻人民陪审员  孙宝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