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花如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花如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市凤凰东路南侧大唐居民组,组织机构代码66623135-8。法定代表人:周冬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如春,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邱建华,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滁州市光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庆龙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夏 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