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晓丽、王波申请支付令民事令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丽,王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林督字第1号申请人王晓丽,女,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申请人王波,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王晓丽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波欠其赔偿款100000元,并提供了201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王波出具的欠款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王波给付申请人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晓丽赔偿款100000元,申请费76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