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方子林与曾令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子林,曾令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第42号申请人方子林,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曾令其,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方子林诉曾令其、邓安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方子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令其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滩分社的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子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令其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滩分社的存款6348.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