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文小芳、李献伟申请执行潘广友、魏琳、李盈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文小芳、李献伟申请执行潘广友、魏琳、李盈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遂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广友、魏琳、李盈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小芳、李献伟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万 伟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