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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锦鸿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锦鸿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2113号罪犯任锦鸿,男,1988年10月14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5月1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思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201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8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12月14日止。2013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任锦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磁环加工劳动中,积极肯干,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认真遵守监狱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锦鸿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建丰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黄建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