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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功与被告史振怀、王守忠、吴祎、李玉顺、张任学、姜婉玲、刘阳、吕东梅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功,史振怀,王守忠,吴祎,李玉顺,张任学,姜婉玲,刘阳,吕东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成功。委托代理人赵记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振怀。被告王守忠。被告吴祎。被告李玉顺。被告张任学。被告姜婉玲。被告刘阳。被告吕东梅。原告王成功与被告史振怀、王守忠、吴祎、李玉顺、张任学、姜婉玲、刘阳、吕东梅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成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元。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刘 华陪审员 邓士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若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