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46号原告钟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