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梨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少元与郝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元,郝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孙少元,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永忠,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元与被告郝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元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0元,由原告孙少元负担254.00元,退回原告孙少元253.00元。保全费259.00元由原告孙少元承担。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