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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范征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征岩,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征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仕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丽华。上诉人范征岩与被上诉人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范征岩提供的住所地以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了传票,上诉人范征岩本人于2013年4月3日签收,但上诉人范征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征岩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征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