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丰与被告XX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丰,XXX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772号(2012)安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李景丰,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唐瑞芹,女,系原告妻子。被告XXX,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桂香,女,系被告妻子。原告李景丰与被告X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瑞芹,被告XXX及其代理人何桂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丰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关系,我于2008年将老房翻建,2011年被告家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向房上浇养护水导致我家房屋与被告相邻一侧的墙体裂缝,墙漆爆裂,地基严重下沉,严重影响了我的房屋质量。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将我房屋的墙体、墙漆和基础恢复原状,被告拒绝,我也找到村委会调解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我的房屋恢复原状。被告XXX辩称,首先我没有浇养护水,是自然雨水造成的,对原告的损害与我无关,并且我家楼房也渗水了,原告是否应负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且是邻居。原告于2008年将老房翻建,在两家之间预留20㎝空隙,2010年农历10月,被告家翻建新房,占用两家间部分空隙,剩余最宽处为7㎝的空隙,建成二层楼房,被告房屋比原告房屋高1.62米。2011年4月被告打房面浇养护水。2011年农历6月份被告才将两家间缝隙封堵,缝隙中间用纸板填充。2011年8月,原告家房屋东墙体和隔墙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渗水和裂缝,为此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给予解决,未果。后又找到村干部和镇司法所给予调解均未果。另查明,原告是2008年建房,2009年装修,房屋分上下二层,下房为主房前门房,主房下两侧为地基,上房高2.3米,下房高2.5米。一层为石头地基,二层为圈梁框架。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开始建房,2011年4月打顶,8月装修完工,房屋为二层楼房框架结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对“造成原告李景丰家东山墙渗水和裂缝的原因和修复费用”做出评估鉴定。经现场勘验,测量、拍照,鉴定意见为1、李景丰家东山墙渗水的原因与被告浇养护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需证据证明被告有过此行为。目前渗水原因与变形缝做法(两家间缝隙封堵)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2、李景丰家的山墙裂缝有下列原因:①与变形缝做法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②与被告建房时变形缝施工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被告的变形缝封堵方法是,变形缝内用纸板塞墙,房顶外用一层机砖侧铺封堵,水泥砂浆砌抹。)变形缝为被告建房浇养护水后封的,现场勘验时水泥砂浆抹灰已开裂。③与原告房屋基础承载力弱有关。④与被告施工中浇养护水有关,但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有此行为。⑤建议修复费用为15,597.07元。修复费用包括:直接费用①一二层东间室内裂缝墙面修复费用。②一二层东间室外裂缝墙面修复费用。③室外楼梯侧壁裂缝面层及东山墙裂缝面层修复费用。④东山墙上女儿墙裂缝修复费用。⑤东山墙变形缝封堵修复费用。⑥一层堂屋地面裂缝处修复费用。⑦拆除废墟清运费。⑧价差调整3,069.06元。共计12,537.42元。另有间接费用⑨其他费用(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2,535.13元。⑩税金524.52元。关于地基下沉,鉴定意见分析认为“目前房屋不构成危房,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对变形缝的修复方案为:①铲除标的物裂缝处宽每面500㎜墙面抹层涂料两层,拆除外墙破损瓷砖。②用空气压缝机将宽3㎜以上处压入水泥浆,填充缝隙。③房面变形缝处女儿墙抹灰施工做法采用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④变形缝封堵采用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T02-45-2005、05J5-1-9-⑥高低跨层面变形缝(二)05J6-111-(2a)混水砖墙变形缝。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迁安市夏官营镇司法所证明、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和睦,互便互利的原则进行。本案中,依据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被告在建房施工中,浇养护水和封堵变形缝时处理不当,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房屋室内墙体裂缝和渗水墙面修复费用被告应当赔偿。变形缝的修复费用不属于原告主张的恢复原状诉讼范围,封堵变形缝是对双方均有益的行为,可在双方协商后另行处理,其费用从修复费用中扣除。墙体裂缝的原因是地基下沉造成,地基下沉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的浇养护水和原告房屋基础薄弱两个原因,浇养护水是主导诱因,因此对于墙体裂缝的修复费用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70%)。因此被告应赔偿的修复费用为(12537.42-2042.38)ⅹ70%=7346.53。鉴定报告中修复费用包含的其他费用和税金,依据农村建筑的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应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06条第二款、第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赔偿原告李景丰房屋修复费用7,346.53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13,000元,计13,080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 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