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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与青岛四方开化汽配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开化汽配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湖北三环方向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森林。诉讼代理人阚成。被告青岛四方开化汽配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环公司诉被告青岛四方开化汽配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环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三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环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佘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