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珊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来到本市岳林街道办事处,趁无人之际,盗走童某办公室柜子里手提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太平洋消费卡、大润发超市卡等物,各类消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440元。2012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本市商务局,趁无人之际,盗走林某办公室柜子内的米色手提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银泰消费卡、太平洋消费卡等物,各类消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后被告人赵某使用银泰消费卡在银泰购得男士戒指一枚。案发后,该戒指已被发还给被害人林某。2012年11月20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赵某来到本市广南商城广南茶楼,趁无人之际,盗走竺某吧台上的清华同方锋锐K410C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竺某。2012年11月20多号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某来到本市烟草公司,趁无人之际,盗走周某办公室内的银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2012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本市尚田镇卫生院,趁无人之际,盗走王某办公室书橱内的黑色公文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竺某、周某、林某、童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奉化市公安局民警王旭辉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奉化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王强奋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