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海新与庄婷婷、姚绍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新,庄婷婷,姚绍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李海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婷婷,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绍彩。原告李海新与被告庄婷婷、姚绍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浩、被告庄婷婷委托代理人杨冬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绍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新诉称,2012年11月10日,原告将同科汇丰国际小户型房D15-1-1502以总价59万元出售给二被告,二被告承诺于11月16日前付20万元,签订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时付2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书,可时至今日,被告仍欠10万元房款至今未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所欠购房款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另给付到期的5万元购房款。被告庄婷婷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过高,于法无据,请求法院进行调整,要求我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姚绍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李海新将同科汇丰国际小户型房D15-1-1502以总价59万元出售给二被告,二被告承诺与同科汇丰国际签订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时交付原告25万元,并对余款向原告作如下承诺:1、2012年11月16日前付20万元。2、2013年2月30日前付5万元。被告承诺违反以上任一条款(无论任何原因不付或延期支付购房款)将支付10万元违约赔偿金,并由海州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律师费、误工费等)。协议签订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25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庄婷婷已与出售方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了同科汇丰国际购房合同。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委托付款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将涉案房屋转售给二被告,被告签订了同科汇丰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应按承诺约定的时间将剩余房款给付原告,其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考虑到二被告逾期时间的长短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且被告要求本院进行调整,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婷婷、姚绍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海新购房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0万元从2012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5万元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二被告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原告负担135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将其负担的部分在履行本判决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增圣(后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