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86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电话:187XX****XX。被告刘某某,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王丽。(系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