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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86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电话:187XX****XX。被告刘某某,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王丽。(系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