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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3018-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与赵良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018-30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号公交大厦主楼*层。法定代表人孙智峰,该所主任。第3018号被执行人赵良进,男。第3019号被执行人李亚龙,男。第3020号被执行人朱寒磊,男。第3021号被执行人申先平,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38、6439、6440、6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良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8500元、违约金和本案有关费用。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亚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6000元、违约金和本案有关费用。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寒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500元、违约金和本案有关费用。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先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000元、违约金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