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管家新与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王中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家新,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王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管家新。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徐杰。被执行人王中胜,1963年12月6日,现羁押于湖北省琴断口监狱。管家新与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王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管家新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已做穷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徐杰、李凤屏及王晓凡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刚审 判 员 李全胜代理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国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