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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翟某,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刘博”由刘某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翟某负担。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翟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博”,现随刘某生活;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2月5日,刘某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刘博”由刘某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翟某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刘博”由原告刘某自行抚养。三、原告刘某给付被告翟某经济补助100000元,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农历腊月24日前给付30000元、30000元、4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轩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