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杜会民与赵战军、赵荣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会民,赵战军,赵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52-3号申请执行人杜会民。被执行人赵战军。被执行人赵荣军。申请执行人杜会民与被执行人赵战军、赵荣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由二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11893.62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已执行6000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3年4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93.62元,案件受理费220元,共计6113.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5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