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蒋焕新与耿全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焕新,耿全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蒋焕新,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耿全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焕新与被告耿全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焕新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焕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焕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新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