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梅英与被告王道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梅英,王道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薛梅英,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益湖区。被告王道志,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薛梅英与被告王道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梅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梅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薛梅英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