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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红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296号罪犯李红,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青羊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4分。另查明,罪犯李红被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更多数据: